近日,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發布《中小學人工智能通識教育指南(2025年版)》和《中小學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2025年版)》,對AI在中小學教育中的使用邊界作出原則性規范,明確禁止學生直接復制AI生成內容作為作業或考試答案。
與此同時,AI在高等教育領域的應用也引發廣泛討論。當前,高校論文檢測技術尚不成熟,部分學生因“AI檢測誤判”面臨困擾。如何精準識別AI生成內容、避免侵犯學生權益備受關注。
人工智能教育現階段適宜作原則性規定
中國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接受本報《新法訊》采訪時表示,教育部作為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此類文件展現了積極面對高科技挑戰的態度,本質上是一種教育理念的原則性倡導。實踐中并不禁止使用AI工具,但禁止完全依賴。中小學階段尤其需要培養學生的獨創精神,如果完全依賴AI交作業,不僅會滋生懶惰思想,更會扼殺創新能力。AI生成內容可能千篇一律,但教育的本質是激發人的個性化思考,“指南”的原則性規定正是為了守住這一底線。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任海濤教授認為,當前數字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今天的檢測工具可能明天就會過時,而法律規范需要保持穩定,不宜跟隨技術工具的發展反復變動和調整。因此,“指南”的原則性規定較為合理,等到AI技術發展相對成熟之后,可再將其轉化為相對具體的規定。屆時,規定的內容將會根據中小學教育實踐中的AI應用情況及時更新調整。
學生遭遇“AI檢測誤判”可申請學術復核
當下,諸多高校將“AI生成內容檢測率”納入論文審核,但檢測技術尚無國家標準,部分學校自行開發工具難免誤判,相關學生權益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在湛中樂看來,當前查重技術有一定局限性。如果法條引用、案例分析等內容引用稍長就被計算重復率,這種簡單按比例判定的科學性有待商榷。由于不同學科具有不同特點,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學術規范存在差異,不能“一刀切”地用查重率否定學術成果,更要關注人的創意與智慧。因此,反對抄襲、反對完全依賴AI,并不是否定合理使用AI輔助研究的價值。
任海濤表示,學位查重工作在AI等新興技術的輔助下有所發展,比如傳統查重技術主要通過檢測學生論文與知網數據庫論文中連續字數相同來判定重復,現實中就有可能出現法學生寫論文時引用較長字數的法律名稱,被認定為重復的情況。但有了智能技術的輔助,將能夠更加智能、準確地檢測學生論文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抄寫,或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引用,從而降低最終的誤判率。
湛中樂告訴記者,學生如果遭遇“AI檢測誤判”,可以依據《學位法》第40條、41條申請學術復核,這是目前主要的法律救濟渠道。但現有的學術復核制度仍存在不足,例如復核只有一次機會,缺乏二次復核機制,未來可在程序設計上進一步完善,以保障學生權益。
建立合理規范明確AI使用邊界
相較于“一刀切”地禁止AI使用,如何建立合理的使用規范更為關鍵,有人提出可以要求使用者對AI生成或輔助的內容進行明確標注。
對此,湛中樂表示,中小學作業和考試的核心是訓練學生的基礎思維能力,允許直接使用AI生成答案,將背離教育初衷,因此禁止完全依賴是必要的。高等教育領域則應保持開放態度。《學位法》在修訂過程中,曾考慮將借助AI寫論文認定為違法行為,但最終取消了這一規定,反映了擁抱高科技、注重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的趨勢。學術論文的專業性要求作者不能簡單復制AI生成的內容,而應深度加工,體現作者的觀點和思考。故而高校可以鼓勵學生利用AI進行資料收集、數據分析,但需禁止直接作為研究成果。
任海濤認為,在推廣人工智能技術的過程當中,如果一刀切禁止AI技術使用,實質上會限制新技術的發展,也不利于提升我國的技術地位和國際競爭力。在使用人工智能的過程當中,使用者可以對生成內容進行明確的標注,這在我國相關立法中已經有所體現,如我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數據標注有明確規定,為AI在教育領域的規范使用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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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丨朱非
來源丨上海法治報
編輯丨王越月
編審丨戴琪